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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2-10-24   人气:13340

         

津教委〔201146

 

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和《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高等教育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现就加强我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

(一)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市教委成立“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课程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我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以及就业指导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就业指导课要纳入学校必修课,要依据自身情况制订具体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课程安排不少于38学时。在该课程中要注重创业实践教学,加大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在课程体系中的比重。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室或相应的研究机构。

(二)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建设。要加强创新创业以及就业指导类教材建设。各高校要依据学校的发展定位、学科专业特色,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深入开发具有学校特点和专业、行业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完善。

(三)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各高校要出台政策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课外实践和科技活动,引导、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成立各种形式的学生科技型创业社团,进一步完善激励学生进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在各级各类学科性竞赛中获奖学生的奖励力度。

(四)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质量检测跟踪体系。市教委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对各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质量进行系统的、动态的评估,确保创新创业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各高校要逐步建立在校和离校学生创业信息跟踪系统,收集反馈信息,建立数据库,把未来创业成功率和创业质量作为评价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指标,反馈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

二、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为大学生创业给予有力支持

(五)实行灵活的学习机制。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保留学籍2年。学生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认定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保留学籍并报市教委备案。对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及其活动的学生可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也可作为学生评优、表彰等重要条件。各高校对在校生创业的教育管理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每年11月为“天津市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活动月”。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与相关部门合作,举办“高校创业培训校园行”活动。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风险意识教育。每年要通过开展各种创新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使有创业愿望学生的受益面达到100%

(七)全面加强创业信息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就业指导服务平台,特别是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大服务力度,拓展服务内容,广泛收集创业项目和创业信息,建立创业项目数据库。要积极组织专家在高校开设创业专题讲座,开展创业主题咨询活动。对有创业意向的学生,组织专家与其结对子,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指导服务。

三、建立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搭建平台

(八)加强“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建设。市教委根据教育部和科技部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教育部、科技部认定的我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制定促进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各高校要主动与基地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关于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合作的文件,积极组织学生到基地参加实习、实训、创业等项目。

(九)加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基地要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612个月的房租减免,在场地、资金、项目、实训等多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提供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法律、工商、税务、财务、人事代理、管理咨询、项目推荐、项目融资等“一站式”服务。

(十)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和依托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高校科技园、软件园、产业园、产学研、就业基地、实习基地等现有条件,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要在校内设立学生创业教育实践基地。要为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免费提供项目引导、技能培训、专家指导、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服务。

四、设立市、校两级创业专项资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保障

(十一)市教委筹资500万元设立“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基金”,每年收益用于“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示范校”建设,支持高校开展创业、就业等课程和教材体系、师资培训、科研以及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实践等项目建设。

(十二)各高校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用于扶持重点创业项目,支持学生创业实践。要建立健全学校创业基金使用机制,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业工作全面发展。

五、加强领导,形成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的合力

(十三)市教委建立天津市普通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市教委主要领导牵头,分管教学、科研和就业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学生处,科研处、高教处、高职高专处、财务处、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全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各高校要建立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分管教学、科研和就业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教学、科研、就业、学工、财务、团委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六、加大宣传力度,为大学生创业营造氛围

(十四)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宣传,通过组织大学生创业事迹报告团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创业观、就业观、成才观。市教委定期开展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创业团队、个人和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就业、创业类社团等项目的评选,对创业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予以大力表彰。

 

 

 

 

 

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