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一)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
(二)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
二、办理流程
(一)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当场办结。
(二)福建省内外地市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附件1)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出具《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两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福建省外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申请提出
(一)非投靠类户口迁入的,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二)投靠类户口迁入的,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靠除父母以外近亲属的,需由法定监护人到场签字同意投靠落户。
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四)本人因故无法申请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请办理,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
(五)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四、落户类型及申请材料
(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附件2);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近亲属权属凭证的,另需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附件3)。
(二)落户单位名下产权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附件4)。
(三)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4.单位职工近亲属随迁的,另需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附件5);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四)落户商住楼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亲属所有权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五)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附件6)的,可自愿选择任一集体户落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下列凭证之一:
(1)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3)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6)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六)落户人才公寓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福州市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合同,或市级人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七)落户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3.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有住房备案凭证(附件7);
4.房屋租赁合同;
5.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全部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
7.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的不提供)。
注: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地址后,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自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
(八)无法提供上述七类落户地址材料的,可以自愿选择落户便于工作、生活的任一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近亲属随迁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五、投靠类型及申请材料
(一)家庭户近亲属投靠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除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外,其他近亲属投靠的,另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夫妻一方产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二)除院校学生集体户外,集体户(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近亲属投靠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5.迁入单位房屋所有权住房或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迁入商住楼集体户的,提供具有商业住房产权的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三)公婆(或岳父母)与儿媳(或女婿)之间相互投靠。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儿媳(或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可以申请相互投靠落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子女《结婚证》、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
(四)未成年继子女投靠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亲生父亲(或母亲)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或继父)《结婚证》;
4.亲生父母《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5.亲生父母双方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六、集体户设立
(一)设立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户。编制或者从业人数满5人(含)以上的,可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户政窗口民警当场办理。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附件8);
2.批准单位成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本单位名下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或党委、政府部门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启用的批文或会议纪要;
4.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文件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社保人员花名册;
5.本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二)设立人才公寓集体户。用于登记居住在人才公寓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户口,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户政窗口民警当场办理。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
2.市委人才办关于设立人才公寓集体户批文;
3.人才公寓集体户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三)设立商住楼集体户。以楼座为单位设立,用于登记商住楼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近亲属户口,首位商住楼房屋所有权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时设立。提供下列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商业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
七、集体户管理(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
(一)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附件9),据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若有变动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派出所申报相关变动情况。
(二)集体户户成员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依申请可在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其家庭成员一并迁入。
(三)户口登记在集体户地址(含集体户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或租赁私有住房地址的,在五城区、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四)集体户户成员,因需要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申请借用《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八、工作要求
(一)迁入人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父母、配偶信息不全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手续时一并采集。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声明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已办理落户的,注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文中“五城区”包括:鼓楼、台江、仓山、马尾、晋安;“六县(市)”包括: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
“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包括: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漳岚村、壁头村、梁厝村、厚峰村、洋坑村、绍岐村、濂江村、狮山村、福濂村、潘墩村、清富村、湖际村的区域。
(二)本文中“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本文中“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四)本文中“合法稳定住所”包括: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未标明房屋详细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办(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门牌号码使用证书》(或《门牌号码更名(命名)证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码调查报告》(附件10);
3.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
5.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房屋排房单》(或其他交房凭证);
6.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凭证,并由警务区民警核实房屋情况,填写《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注: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户口迁入后若房屋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调查或法院判决(或裁定、决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已落户人员户口应迁回原迁出地或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
尚未取得房屋权证的拆迁安置住房所有权人死亡的,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安置方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若提供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决定书)或《继承公证书》中确定的继承人及其直系亲属,也可以申请迁入。
(五)本文中“使用权人”指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承租使用人。
(六)本文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包括:
1.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或任职文件(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
2.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签章的《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其他任职文件;
3.本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凭证;
4.在本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本细则所涉及内容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